常見問題(FAQ)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篇
1. 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需要多少費用?
2. 我們公司應該多久辦理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申報義務人為誰?
4.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有何罰則?
5. 違章建築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6.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需辦理檢查簽證之項目有哪些?
7.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若有不合格事項該怎麼辦?
8. 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安全門)到底應該經常開啟或保持關閉?
9. 建築物可以裝設廣告招牌、冷氣機、鐵窗而將窗戶全部或部份遮擋嗎?
10. 頂樓住戶可在安全梯間加設門禁以防止他人上到屋頂平台嗎?
1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檢附「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嗎?
1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嗎?
1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項目經改善完畢後,再行申報時需檢附哪些證明?
14. 哪些營業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檢附「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
查紀錄表」?
15. 哪些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
2. 我們公司應該多久辦理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申報義務人為誰?
4.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有何罰則?
5. 違章建築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6.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需辦理檢查簽證之項目有哪些?
7.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若有不合格事項該怎麼辦?
8. 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安全門)到底應該經常開啟或保持關閉?
9. 建築物可以裝設廣告招牌、冷氣機、鐵窗而將窗戶全部或部份遮擋嗎?
10. 頂樓住戶可在安全梯間加設門禁以防止他人上到屋頂平台嗎?
1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檢附「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嗎?
1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嗎?
1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項目經改善完畢後,再行申報時需檢附哪些證明?
14. 哪些營業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檢附「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
查紀錄表」?
15. 哪些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
收費額度因建築物規模、使用用途及申報頻率依個案有所不同。由於每一場所情況都不盡相同,無法訂定統一收費標準。請電 (02)2266-5223 專人為您解說。
每一場所應該檢查申報頻率不盡相同,請參考本公司網頁 www.rainup.com.tw/rainup/c11.htm#0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申報義務人係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若附建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規定辦理申報,以維公共安全。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主管建築機關將不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需辦理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等2類17大項。詳細項目請參考本公司網頁 www.rainup.com.tw/rainup/c11.htm#05。
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但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
防火門分為「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2種。其特性如下:
一、屬「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者,平時即應保持關閉,且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不得裝設門止, 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門弓器或地鉸鏈等);一般多用於集合住宅、辦公大樓等場所。
二、屬「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者,因其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故其平時為開啟方式;一般多用於百貨公司、地下街等商業場所。
一、屬「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者,平時即應保持關閉,且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不得裝設門止, 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門弓器或地鉸鏈等);一般多用於集合住宅、辦公大樓等場所。
二、屬「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者,因其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故其平時為開啟方式;一般多用於百貨公司、地下街等商業場所。
建築物面臨街道的外牆面窗戶,除有通風、採光功能外,更是消防人員救災的「緊急進口」,故不能擅自設置廣告招牌、冷氣機或鐵窗予以封閉或阻塞。面臨街道的外牆面,每10公尺必需留設一個緊急進口,其大小應不低於75公分寬、120公分高或直徑100公分之圓孔。
安全梯不僅是逃生避難動線,而且安全梯及屋頂平台之產權非屬私人專有,而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故頂層住戶不得擅自設置柵門阻止同幢住戶上到屋頂平台。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違反上開規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49 條規定,處新臺幣4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場所如設有昇降設備者,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應檢附「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昇降設備管理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授權管理之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期限屆滿30日前自行或委託保養之專業廠商向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者,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室內裝修管理,凡民國95年8月1日以後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現場如有室內裝修者,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證明者,內部裝修縱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合格,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補辦手續。
再行申報時需檢附之材料證明品項,請參考本公司網頁www.rainup.com.tw/rainup/d11.htm#02。
溫泉浴室、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公共浴室)、觀光旅館、旅館、室內游泳池、健身房、健身休閒中心、瘦身美容業、室內體育場、醫院、療養院、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500平方公尺以上之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等公共營業場所,若設有鍋爐設備者,其鍋爐房應設置完善的通風設備,且相鄰活動空間必須裝設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營業場所負責人並應委託「專業人員」每年定期檢查乙次,並將檢查簽證結果作成「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留存於場所內,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並於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附卷備查。
一、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眾席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
二、視聽歌唱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溫泉浴室、公共浴室(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三、百貨公司、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 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四、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及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五、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
六、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老人文康中心、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
七、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
八、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九、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智(聰、明) 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十、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
十一、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下列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服務機構。
十二、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
十三、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
二、視聽歌唱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溫泉浴室、公共浴室(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三、百貨公司、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 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四、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及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五、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
六、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老人文康中心、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
七、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
八、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九、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智(聰、明) 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十、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
十一、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下列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服務機構。
十二、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
十三、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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