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設施及設備缺失改善
委託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但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此外,檢查不合格之消費場所,改善期間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經專業檢查人簽署之「檢查不合格改善事項通告」,俾供消費者辨識。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年1月13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1138600號函示,考量「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3項設備如係公寓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以擅專,是以該3項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格式參見附錄二,第35頁),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
考量申報場所實際改善項目多寡及難為程度等因素,主管建築機關酌情給予1至2個月改善期限,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改善,依上開其現再酌予增加1個月。倘因故無法如期改善完竣者,應由申報人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提具相關合理證明,報請寬延改善期限。惟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展延改善期限仍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倘逾期仍未改善完竣,主管建築機關即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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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設施及設備經改善後應取得下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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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火材料證明 -
防火材料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之施工或裝潢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其防火性能分為不燃材料(耐燃一級)、耐火板(耐燃二級)、耐燃材料(耐燃三級)等3種。
防火材料之耐燃等級無法以目視方式辨別,故使用防火材料施工或裝潢者,除需由生產廠商開具出廠證明外,並應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內政部核發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
2. 防火門證明 -
防火門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須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竣工時除應由生產廠商開具出廠證明外,且應檢附防火門檢驗合格證書,並將「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識」永久固定標印於產品本體上。
3.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期限屆滿30日前,自行或委託保養之專業廠商向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者,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4. 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 -
避雷設備是否按規定設置、緊急供電系統是否可正常啟動發電,應取得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5. 廣告招牌燈 -
廣告招牌燈外部裝置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開關、廣告燈塔之鐵架金屬外殼接地,應取得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6. 燃氣設備 -
鍋爐房應設置完善的通風設備,且相鄰活動空間需裝設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營業場所負責人並應委託「專業人員」每年定期檢查乙次,並將檢查簽證結果作成書面紀錄,並於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附卷備查。
燃氣設備設置之空間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之開口有效面積需大於規定值,並裝設電氣點火裝置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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