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護計畫書依場所性質及規模不同,分別有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大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小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高科技廠房消防防護計畫、大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中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等數種型態。
提報消防防護計畫書時需檢附防火管理人證書及各該場所之逃生避難圖。
防火管理人如有異動,應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併同合格之人選辦理替換,並立即向消防機關提報。
第一章 總則
(目的)
第一條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由○○大樓(或大廈)(以下簡稱本大樓)內各場所管理權人共同協議規定建築物全體共同防火管理上之必要事項,以達到預防火災及其他災害,保障人命安全及減輕受害程度之目的。
(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計畫規範事項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大樓居住、營業、工作、出入的所有人員。
二.受託執行防火管理部分業務者。
第二章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
(協議會之設置)
第三條為辦理本大樓之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以附件2之成員組成○○大樓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
協議會辦事處設於本大樓○○公司○○課,並依召集人及共同防火管理人之指示處理本會事務。
(協議會召集人)
第四條協議會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其權責如下:
一.對共同防火管理人給予必要之指示、命令,並須與各管理權人彼此溝通意見。
二.遇有下列情形時,應向消防機關申報(申報表格式如附表1、2):
(一)變更協議會召集人。
(二)共同防火管理人異動或協議會成員異動。
(三)製作、變更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三.指定協議會之業務人員。
(協議會之業務)
第五條協議會除決定實施共同防火管理所需基本事項外,並審議研究下列事項:
一.委員事項之審議、認可。
二.自衛消防編組之整備及訓練實施方法等之研究。
三.關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如何落實實施之審議、研究。
四.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事項。
(開會)
第六條協議會之會議.包括定期及臨時會。
一.定期會每年舉行○次,於每年△月及△日舉行。
二.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第三章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責任、義務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選任)
第七條本大樓共同防火管理人由○○公司總務部經理□□□擔任。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權限及任務)
第八條共同防火管理人依本計畫授權,具有執行本計畫事項之全部權限,並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計畫規範事項之制定或變更等有關事項。
二.對各場所防火管理人或火源責任者(以下稱為「防火管理人等」及從事防火管理業務者,給予指示、命令及必要時報告等有關事項。此外,並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有關事宜。
三.自衛消防編組:
1. 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班班,並得視需要增編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2. 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四.向協議會報告及建議防火管理上之必要事項。另使用火氣之限制及禁止有關事項,概要如下:
1. 使用火氣場所及禁用火氣場所之指定。
2. 吸煙場所及禁煙場所之指定。
3. 其他必要之使用火氣限制或禁止事項,及進入危險場所之禁止事項。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六.火災發生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有關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宜,同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及救災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項。
七.建築物增建、改建、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八.其他防火管理上之必要之事項。 共同防火管理人須根據各場所防火管理人等之報告及建議事項進行調查,並就必要事項向消防機關申報或連繫,並得命令其採取火災預防上必要之措施。
(各場所協議會成員之責任.義務)
第九條協議會成員應致力於提昇本大樓之安全性。
(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之責任.義務)
第十條各場所防火管理人,應遵從共同防火管理人之指示、命令,另就下列防火管理上必要事項報告共同防火管理人並取得其認可:
一.變更場所用途及設備時。
二.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
三.遴用或解任防火管理人時。
四.實施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法定檢修時。
五.辦理建築物修建或內部裝修等工程時。
六.臨時使用火氣時。
七.辦理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新設、移設、修改等時。
八.發現建築物防火構造或消防安全設備上之缺失或應改善事項時。
九.舉辦活動時。
十.委託部分防火管理業務時。
十一.向消防機關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時。
十二.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綀時。
十三.共同防火管理人之指示或命令事項辦理情形。
十四.執行其他火災預防上必要之事項。 各場所之防火管理人須根據本計畫規範事項製定各場所之消防防護計畫,辦理防火管理業務,且彼此間應保持連繫及合作。
第四章(點檢、檢查)
第十一條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法定檢查: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法定檢查權責如下:
1.由委員依協議會全體成員之授權辦理。
2.建築物共有部分由協議會辦理,各場所專有部分由各場所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法定檢查.委託○○專業檢修機構(基金會)(或消防設備、士)實施.每年至少實施○次(△月和△月)。
(三)檢查時,應會同各場所防火管理人實施。
二.消防安全設備等之自主點檢: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自主點檢,其共用部分由協議會辦理,各場所專有部分由各場所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自主點檢應定期辦理。各場所專有部分,其實施方法、日期等,依各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為準。
(三)共同防火管理人對於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亦應指示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一併檢討之。
三.建築物之檢查:
(一)建築物之檢查: 1.由協議會依協議會全體成員之授權辦理。 2.建築物共有部分由委類會辦理,各場所專有部分由各場所辦理。
(二)檢查時,應會同各場所防火管理人實施。
(三)建築物之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我檢查,其共用部分由協議會辦理,各場所專有部分由各場所辦理。
(四)實施自我點檢、檢查的方法、日期等,依各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為準。
(防火管理業務資料等之整備)
第十二條共同防火管理人及各場所防火管理人,須將依前條規定檢查之結果及防火管理業務所需相關文件,彙集整理成冊、保管。
(損壞或缺失之改善)
第十三條實施消防安全設備及建築物之檢查時,發現損壞或缺失,應依第十一條所述責任範圍,由協議會及各場所管理權人實施改善。
實施自主點檢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法定檢查,發現有損壞、缺或須改善事項時,應立即依第十一條所述責任範圍,由共同防火管理人及各場所的防火管理人擬訂改善計畫改善之。
(從業人員等應遵守之事項)
第十四條在本木樓居住、營業、工作、出入者.對於使用火氣之場所及設施.應遵守之事項等、應規定於各場所之消防防護計畫內。
(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第十五條實施與多數場所有關的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等工程時,召集人及共同防火管理人,須協助該工程之防火管理人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
(防止縱火對策)
第十六條有關防止縱火對策除應定於各場所消防防設護計畫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針對下列事項落實執行:
一.勿將可燃物等置於容易形成死角之走廊、樓梯間、盥洗室等。
二.落實倉庫、儲藏室、空屋、垃圾收集處所等之上鎖管理。
三.設置監視裝置消除死角,並建立不定時巡邏體制,針對可能成為死角之場所,加強巡邏監視。
四.協助各場所,對從業人員予以明確辨識,以防止非法侵入者。
五.限定出入口,對出入者予以招呼及監視。
六.留意發覺異常現象。
第五章自衛消防活動對策
(自衛消防編組)
第十七條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其編組如下:
一.指揮中心:設置指揮、通報、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下列各場所指派:
(一)○○公司○○名
(二)○○公司○○名
(三)○○公司○○名
(四)○○公司○○名
二.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員依場所之規模編組之。
三.自衛消防編組設置自衛消防隊長及地區隊長。自衛消防隊長由共同防火管理人擔任:地區隊長由各場所管理權人指定之。
四.指揮中心自衛消防隊之編組及任務詳附件5、其編組由自衛消防隊長定之。
五.地區隊之編組及任務,規定在各場所的消防防護計畫內。
(自衛消防隊長之權限)
第十八條自衛消防隊長於自衛消防編組實施火災及其他災害活動或訓練時,負有指揮、命令、監督等權限。
(地區隊長之任務)
第二十條地區隊長承自衛消防隊長之命,統轄指揮地區隊。
(自衛消防編組之整備)
第二十一條指揮中心實施自衛消防活動所需裝備,由協議會成員共同整備,其種類、數量,由自衛消防隊長定之。
地區隊實施自衛消防活動所需裝備,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整備,其種類、數量,依各載業之編組,狀況,規定於各場所消防防護計畫內。 指揮中心之裝備由防災中心管理;地區隊裝備之管理,規定於於各場所消防防護計畫內。
(自衛消防編組之活動範圍)
第二十二條自衛消防編組之活動以本建築物之管理權限範圍內為則。
為防止來自鄰接建築物火災之擴大延燒,應依自衛消防隊長之指示,有效運用本建築物內消防安全設備,並採取相關防護搶救措施。
(自衛消防編組之活動)
第二十三條自衛消防編組之活動,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指揮中心及地區隊須彼此連絡共同處置火災等災害。
二.指揮中心之活動、以協助建築物內各地區發生之火災為主、並與地區隊共同擔任災害搶救活動。
三.地區隊的活動,以所轄之區域發生火災等災害為主,並在該地區隊長指揮下採取初期應變措施,其活動方法規定在各場所消 防防護計畫內。
四.發生火災區域以外之地區隊活動,除已接受自衛消防隊長的命令並分派任務的地區隊以外,其餘均擔任避難引導工作。
(指揮班之任務)
第二十四條指揮中心指揮班成員,於發生火災時應在防災中心設指揮中心,掌握避難及滅火情形,並將自衛消防隊長之指示及命令傳達給通報班,同時集結必要的器材、資料及情報,並協助消防單位掌握火場訊息。 前項所蒐集之資料,應集中保管於指揮中心。
(通報班之任務)
第二十五條指揮中心通報班成員,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蒐集火災等災害的訊息及資料。
二.將災害通報所有場所及消防機關(119)。
三.將自衛消防隊長之指示、命令傳達給各地區隊。
四.連絡消防單位及提供資訊情報。 (滅火班之任務)
第二十六條指揮中心滅火班成員,應使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滅火設備,協助發生火災之地區隊執行滅火工作,以滅少災害損失至最低限度。
(避難引導班之任務)
第二十七條指揮中心避難引導班成員,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與地區隊共同擔任避難引導工作,並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之避難者為優先。
二.原則上、不可利用電梯進行避難逃生。
三.選定一適當地點做為臨時集合地點,使各地區擔任避難引導人員能確認各場所之避難者是否均已避難,並向指揮中心報告其情況。
(安全防護班之任務)
第二十八條指揮中心安全防護班成員,於火災時應將防火門、防火鐵捲門等閉鎖,並採取防止水損及對其他防火設施操作上之必要措施。
(救護班之任務)
第二十九條未設置救護站時,應協助避難引導人員確認有無受困者。指揮中心救護班成員,必要時應在臨時集合地點設置救護站擔任醫療及急救連絡工作,並記錄受傷者姓名、年齡、受傷部位及所屬場所名稱等必要事項。
(通報聯絡方法)
第三十條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發現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之火災信號時,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確認,並以電話等通訊聯絡器材回報火災的情況。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確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通報消防單位(一一九)並報告自衛消防隊長,同時利用緊急廣播實施廣播,其廣播內容並應事先備妥。 各場所之從業人員若發生火災時,亦應主動向指揮中心報告起火地點、起火情況等。
(假日、夜間之防火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假日、夜間之自衛消防活動組織,如附件7所示。
對於假日、夜間發生的災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生火災時,除立即通報消防單位(一一九)及進行初期滅火行動外,並應通知大樓內人員及緊急連絡通報自衛消防隊長及 各場所防火管理人等有關人員。
二.應迅速提供消防單位火災現場燒、延燒情況之訊息及資料,並引導其至火災現場。
三.對於假日、夜間發生之災害,建築物內各場所之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協助搶救。
第六章防災教育
(防災教育)
第三十二條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對從事防火管理業務人員施以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知識、技術等之教育。各場所從業人員之防災教育,則依各場所消防防護計畫實施之。
防災教育的實施對象、實施人、實施時期、實施次數,需按照來實施。
(防災教育之內容)
第三十三條從事防火管理業務人員之防災教育內容如下:
一.徹底宣達本計畫規範事項。
二.各場所之責任範圍及其任務。
三.自衛消防編組及其任務。
四.從業人員應遵守的事項。
五.消防安全設備、防災設備等之機能及使用要領。
六.其他防火管理上的必要事項。
(演講會)
第三十四條共同防火管理人及防火管理人需參加消防機關所舉行的演講會以及研討會,同時也要隨時對從業人員舉辦防火演講會。
(海報、手冊的製作以及告示)
第三十五條防火管理人在製作手冊以及其他資料的同時,也要將消防機關所發的海報張貼在醒目的地點,以期能夠普及防火觀念。
第七章訓練
(滅火、通報等之自衛消防訓練)
第三十六條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召集指揮中心及各地區隊編組人員,就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及救護等項目實施綜合訓練。
各場所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依各場所之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實施。
(訓練內容)
第三十七條訓練實施要領如下:
一.滅火、通報、避難及綜合訓練部分於每年○月和○月實施,其「訓練實施要領」詳如附件9至附件13。
二.共同防火管理人於實施綜合訓練時,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通報表如附表3。
三.共同防火管理人,應以「自衛消防訓練實施結果表」(如附件11),查核訓練內容及評核實施結果,俾供做為下次訓練改進實施之參考。
(經費之分擔)
第三十八條辦理本會會務所需之經費事項,由各場所於每次協議後決定經費的分擔。
附則 本計畫自民國○○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