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場(電子遊戲機)、三溫暖、餐廳、小吃店變更使用
需檢附下列文件:
1、位置圖。
2、符合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之項目。
3、需距離學校990M(電玩遊戲機),兒童騎乘類無距離限制。
4、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公司法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登記表《公司大小章》。
5、原使用執照建築平面圖,原使用執照消防圖。
6、屬公寓大廈者,應檢附規約及專有共用平面圖。
7、涉及室內裝修者,應備齊室內裝修之相關材料証明。
8、涉及室內裝修者,其施工單位須備有室內裝修業証書及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登記証。
9、如涉及二戶以上合併者,應備所有權人同意書、門牌整編証明。
1、位置圖。
2、符合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之項目。
3、需距離學校990M(電玩遊戲機),兒童騎乘類無距離限制。
4、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公司法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登記表《公司大小章》。
5、原使用執照建築平面圖,原使用執照消防圖。
6、屬公寓大廈者,應檢附規約及專有共用平面圖。
7、涉及室內裝修者,應備齊室內裝修之相關材料証明。
8、涉及室內裝修者,其施工單位須備有室內裝修業証書及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登記証。
9、如涉及二戶以上合併者,應備所有權人同意書、門牌整編証明。
需檢附下列文件:
1、位置圖。
2、符合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之項目。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原使用執照建築平面圖,原使用執照消防圖。
5、屬公寓大廈者,應檢附規約及專有共用平面圖。
6、涉及室內裝修者,應備齊室內裝修之相關材料証明。
7、涉及室內裝修者,其施工單位須備有室內裝修業証書及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登記証。
8、如涉及二戶以上合併者,應備所有權人同意書、門牌整編証明。
1、位置圖。
2、符合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之項目。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原使用執照建築平面圖,原使用執照消防圖。
5、屬公寓大廈者,應檢附規約及專有共用平面圖。
6、涉及室內裝修者,應備齊室內裝修之相關材料証明。
7、涉及室內裝修者,其施工單位須備有室內裝修業証書及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登記証。
8、如涉及二戶以上合併者,應備所有權人同意書、門牌整編証明。
B-1類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電子遊戲場、三溫暖、KTV/MTV)
項次 | 規定項目 | 檢討標準 |
---|---|---|
1 | 防火區劃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 |
2 | 分間牆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6條。 |
3 | 內部裝修材料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8條。 |
4 |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3條。 |
5 | 緊急進口設置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08條。 |
6 |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3條第3欄。 |
7 |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69條第B類。 |
8 |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0條、第90條之1。 |
9 |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1條。 |
10 |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5條。 |
11 |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 無限制規定。 |
12 | 走廊淨寬度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2條。 |
13 |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之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6條。 |
14 |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1款。 |
15 | 最低活載重 | 舞廳、舞場、夜總會、三溫暖、公共浴室依建築構造編 第17條第5欄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其餘依建築構造編 第17條第3欄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
16 | 停車空間 | 符合都市計劃法令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第1類。 |
17 | 通風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3條。 |
18 | 屋頂避難平臺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 |
19 | 防空避難設備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1、2、4目。 |
20 |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
無限制規定。 |
B-3類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餐廳、茶藝館、小吃街)
項次 | 規定項目 | 檢討標準 |
---|---|---|
1 | 防火區劃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 |
2 | 分間牆 | 總樓地板面積>300M²者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
3 | 內部裝修材料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8條。 |
4 |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3條。 |
5 | 緊急進口設置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08條。 |
6 |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3條第3、4欄。 |
7 |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69條第B類。 |
8 |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0條、第90條之1。 |
9 |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 無限制規定。 |
10 |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5條。 |
11 |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 無限制規定。 |
12 | 走廊淨寬度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2條。 |
13 |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之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6條。 |
14 |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第2款、同編第5章第3節。 |
15 | 最低活載重 | 建築構造編第17條第3欄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
16 | 停車空間 | 符合都市計劃法令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第1類。 <300M²免設。 |
17 | 通風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3條。 |
18 | 屋頂避難平臺 | 無限制規定。 |
19 | 防空避難設備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2、4目。 |
20 |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
無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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