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
一、本市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以下簡稱優良標
章):
(一)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市政府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
(二)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
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三)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
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四) 昇降設備遵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
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 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門扇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
式防火門」等文字,管理委員會並經常巡查門扇之閉合情形。
前項優良標章圖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二、申請優良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 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四) 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五)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
(六)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如附件二,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七) 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正本(如附件三)(註:非必要檢附文件,如檢附本項文件,則(二)至
(六)所列文件得免檢附)。
三、優良標章之有效期限,如建築物地上層數在十五層以上者為兩年,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者為四年,凡
經獲頒標章之公寓大廈,將刊登於市府公報,並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常時公布。
四、領得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如有下列情事,本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得撤銷優良標章:
(一) 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者。
(二) 在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三)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其停止撤銷期限與其標章有效期限相同。
五、公寓大廈經領得優良標章,如有遺失或損毀,得以書面文件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補發,在原標章
有效期限內,申請補發次數以一次為限。
章):
(一)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市政府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
(二)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
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三)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
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四) 昇降設備遵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
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 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門扇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
式防火門」等文字,管理委員會並經常巡查門扇之閉合情形。
前項優良標章圖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二、申請優良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 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四) 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五)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
(六)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如附件二,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七) 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正本(如附件三)(註:非必要檢附文件,如檢附本項文件,則(二)至
(六)所列文件得免檢附)。
三、優良標章之有效期限,如建築物地上層數在十五層以上者為兩年,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者為四年,凡
經獲頒標章之公寓大廈,將刊登於市府公報,並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常時公布。
四、領得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如有下列情事,本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得撤銷優良標章:
(一) 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者。
(二) 在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三)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其停止撤銷期限與其標章有效期限相同。
五、公寓大廈經領得優良標章,如有遺失或損毀,得以書面文件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補發,在原標章
有效期限內,申請補發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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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者,下列文件(附件一至五)得免檢附。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附件一)
二、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附件二)
三、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附件三)
四、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附件四)
五、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附件五)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附件一)
二、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附件二)
三、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附件三)
四、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附件四)
五、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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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者,得免檢附下列文件。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三、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四、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
五、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三、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四、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台數相符)
五、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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