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變更使用執照篇
1. 何謂陽台外牆?
2. 陽台外牆可以拆除(陽台外推)或改造嗎?
3. 裝修或整修時若要將樑柱穿孔或削鑿,需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嗎?
4. 什麼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
5.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嗎?
6. 臺北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嗎?
7. 我的房子沒有使用執照,要如何辦理合法建築物證明呢?
8. 原使用執照建築平面圖及消防圖如何取得呢?
9.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涉有室內裝修行為者,應另備妥哪些資料呢?
2. 陽台外牆可以拆除(陽台外推)或改造嗎?
3. 裝修或整修時若要將樑柱穿孔或削鑿,需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嗎?
4. 什麼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
5.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嗎?
6. 臺北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嗎?
7. 我的房子沒有使用執照,要如何辦理合法建築物證明呢?
8. 原使用執照建築平面圖及消防圖如何取得呢?
9.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涉有室內裝修行為者,應另備妥哪些資料呢?
陽台外牆指的是,區隔陽台和室內的防火牆,而非陽台外緣之女兒牆。
部分住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視野或增加採光,擅自拆除連接陽台之外牆,不僅違章擴增容積,而且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的外牆構造,甚至嚴重影響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是為法令所不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 條第1 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 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不但嚴格禁止陽台外推,而且陽台一律不得加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 條第1 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 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不但嚴格禁止陽台外推,而且陽台一律不得加窗。
樑柱穿孔或削鑿可能危及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必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除了提具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設計圖說外,變更構造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或檢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建築物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如需局部更動主要結構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許可;其結構安全並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技師檢討安全無虞後簽證負責。另外,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份之更動,需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臺北市符合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附表所定要件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D-1、D-2之里民活動場所、D-5、F-2、F-3、H-1場所者,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檢具必要文件,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變更使用。
臺北縣建築物依「臺北縣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辦理免變更使用執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及開發許可規定。
建築物依本要點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如須申請各項設置(立)許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申請應以戶為單位或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防火門窗區劃為使用範圍,其面積不得逾附表所規定之使用面積及規模。
建築物依本要點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如須申請各項設置(立)許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申請應以戶為單位或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防火門窗區劃為使用範圍,其面積不得逾附表所規定之使用面積及規模。
可以依臺北市、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委由開業建築師辦理。
可檢附所有權人身分證及建物權狀影本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其他縣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申領。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室內裝修行為者,應備妥室內裝修相關之材料証明、施工單位之內政部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登記証以供申辦「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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